罗马书
『系统查经』
课程
学生手册
编著:丹尼斯·莫克
中文版:1998年
罗马书
(20周学习课程)
课程 |
主 题 |
经文章节 |
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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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引言 对保罗的呼召,愿望和信心 |
1:1-17 |
2 |
对不敬虔定罪 |
1:18-32 |
3 |
对道德的说教者定罪 |
2:1-16 |
4 |
对犹太人的定罪 |
2:17-3:8 |
5 |
对所有人的定罪 |
3:9-31 |
6 |
亚伯拉罕因信称义 |
4:1-25 |
7 |
阐述称义 |
5:1-21 |
8 |
从罪的奴役中得释放 |
6:1-23 |
9 |
信徒与罪的斗争 |
7:1-25 |
10 |
靠圣灵自由地得生 |
8:1-17 |
11 |
在荣耀神的过程中实现成圣 |
8:18-39 |
12 |
被神拣选的以色列 |
9:1-29 |
13 |
以色列现在被弃绝 |
9:30-10:21 |
14 |
神目前弃绝以色列 应许将来恢复以色列 |
11:1-36 |
15 |
与神和教会之间更新的生活 |
12:1-8 |
16 |
与他人的关系 |
12:9-13:14 |
17 |
有争议的问题/灰色地带 |
14:1-23 |
18 |
跟随基督的榜样 |
15:1-13 |
19 |
尾声[保罗的目标、计划和祷告] |
15:14-33 |
20 |
尾声[保罗个人的问安、劝告和祝福] |
16:1-27 |
介 绍
罗马书
简介和背景:
一. 作者:使徒保罗
1. 保罗生在基利家的大数。
2. 他是犹太人,并继承了他父亲的罗马公民的身份。
3. 在他童年时,他学过织帐篷的贸易。
4. 作为犹太人的传统,他在耶路撒冷一个与众不同的律法教师迦玛列门下受教(徒22:3),他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人。
5. 保罗成为一个法利赛人,一个律法主义的犹太人的团体,他们是以例行公事、外在的遵守律法。
6. 在主后36年,他见证了用石头打死司提反,并开始积极地参与迫害基督徒的行动──把他们下监、鞭打和杀死。
7. 在去大马色的途中,路遇主耶稣基督,经历了全然的转变,成为基督徒。
8. 从迫害者到基督徒,他成为基督最伟大的传道使徒(甚至献出了他自己的生命)。
9. 神给保罗一个异象,使外邦人成为基督徒,他用他的一生为之竭尽全力,他把他一生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宣教旅程上,在小亚西亚建立教会并访问其他的教会。保罗的生命显然是结束于罗马的监狱。
二. 写作时间和地点:
1. 罗马书大约写于主后53-58年,是基督死后20年。可能除马可福音之外,其他福音书都晚于罗马书。
2. 罗马书可能写于哥林多,是他的第三次宣教旅程,他收集各地的捐献带到耶路撒冷,在那里,他被抓,解往罗马。
3. 罗马书(至少1-14章)在教会中被广泛地传抄和流传。
三. 书信的目的
1. 保罗没有建立罗马教会,也从未去过,但他一直渴望去(1:11),他本想先经罗马,然后开始在西班牙的新事工(15:23-26)。这封信是为他去罗马作准备的。
2. 罗马教会大部分都是外邦人,只有少数犹太人。
3. 保罗知道他有可能不能到罗马,故此,他希望以书信的方式使罗马教会得到基督教的精义。
4. 罗马书对福音的阐述是极为有序、深奥、系统、教义性的解释,也谈到如何靠信心得着并活出这个真理。
5. 保罗成功地指出与神恢复正常关系的唯一办法是信靠基督。
四. 主题──“救恩”
1. 神的义
2. 人的罪
3. 信靠基督是进入救恩和成圣的唯一方式
4. 靠圣灵的能力过成圣的生活
关键经节: 1:16-17
“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因为神的义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义,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五. 研读罗马书实际上是研读基督教信仰的一些关键词语和概念。
1. 定罪──世人因罪都在审判的权势之下。
2. 救恩──将人从罪的刑罚和权势下带进神的永生。
3. 义──神的“正确性”,与神的正确关系。
4. 称义──对因信接受基督的人,从法律上宣称为义。
5. 成圣──通过圣灵的能力,在实践上成义的过程。
6. 罪──悖逆、过犯、没击中目标,亏缺神的荣耀,不靠神而活。
六. 罗马书总观
1. 教义
1) 1-5章:神的义,人的罪,神预备的因信称义的救恩。
2) 6-8章:如何过一个与神有正常关系的生活。
3) 9-11章:神透过犹太人对世界的计划,他的拣选,犹太人的弃绝,和他最终的拯救。
2. 应用
1) 12-15章:日常生活的实际问题解答。
2) 16章:个人信息和祝福。
研读罗马书的另一个大纲:
1. 仆人──福音所显明的义(1:1-17)
2. 罪──需要义(1:18-3:20)
1) 外邦人的罪(1:18-32)
2) 犹太人的罪(2:1-3:8)
3) 世人都犯了罪(3:9-20)
3. 救恩──义的赐予(3:21-5:21)
1) 称义的意义(3:21-31)
2) 亚伯拉罕的称义(第4章)
3) 透过亚当解释称义(第5章)
4. 成圣──义的成全(6-8章)
1) 胜过肉体(罪性)(6)
2) 脱离律法(挣扎)(7)
3) 圣灵的确据(能力)(8)
5. 主权──拒绝义(9-11章)
1) 以色列过去的丰富(9)
2) 以色列现在的弃绝(10)
3) 以色列将来的重建(11)
6. 服事──义的彰显(12:1-15:7)
1) 对神和在教会(12)
2) 在社会(13)
3) 对软弱的信徒(14:1-15:7)
7. 分享──义的宣告(15:8-16:27)
1) 在基督里的盼望(15:8-13)
2) 保罗的计划和目的(15:14-29)
3) 保罗的祷告(15:30-33)
4) 保罗个人的问候(16:1-27)
通向救恩的“罗马大道”
一.
人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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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3:10,11 |
“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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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3:23 |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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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5:12 |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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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6:23上 |
“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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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神的预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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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5:8 |
“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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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5:19 |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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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6:23下 |
“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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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的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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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10:9-11,13 |
“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经上说:‘凡信他的人,必不至于羞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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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神的应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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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5:1 |
“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以神相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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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5:2 |
“我们又藉着他,因信得进入所站的这恩典中,并且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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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5:5 |
“盼望不至于羞耻,因为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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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6:6-7,12 |
“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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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8:10-13 |
“基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也必藉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
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欠肉体的债去顺从肉体活着。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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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8:14 |
“因为凡被神的灵引导的,都是神的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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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1:18-3:20 定罪:全世界需要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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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的人 |
道德主义者 |
犹太人 |
每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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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敬虔的” |
“宗教的” |
“有特权的” |
“全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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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绝神给他的启示 |
没有活在神给他的启示中 |
信靠给他的启示,而不是那启示的神 |
所有人都犯了罪,于是,是要对此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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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2 |
2:1-16 |
2:17-3:8 |
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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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被定罪──没有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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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大纲总论
第一部分:宣告神的公义(1:1-8:39)
一. 引言(1:1-17)
二. 定罪:对神的公义的需要(1:18-3:20)
1. 外邦人的罪(1:18-32)
2. 犹太人的罪(2:1-3:8)
3. 结论:所有人在神面前都有罪(3:9-20)
三. 称义:神的公义(3:21-5:21)
1. 对公义的描述(3:21-31)
2. 解释公义(4:1-25)
3. 公义的结果(5:1-11)
4. 公义和定罪的对比(5:12-21)
四. 成圣:对神的公义的实践(6:1-8:39)
1. 成圣和罪(6:1-23)
2. 成圣和律法(7:1-25)
3. 成圣和圣灵(8:1-39)
第二部分:神公义的计划(9:1-11:36)
一. 以色列的过去:神的选民(9:1-29)
1. 保罗的悲哀(1-5)
2. 神的主权(6-29)
二. 以色列的现在:被神弃绝(9:30-10:21)
1. 以色列以行为寻求公义(9:30-33)
2. 以色列弃绝了基督(10:1-15)
3. 以色列弃绝了先知(10:16-21)
三. 以色列的未来:神恢复以色列(11:1-36)
1. 以色列被弃绝是部分的(1-10)
2. 以色列被弃绝不是永久性的(11-32)
3. 以色列的恢复:神的不可逆转的应许(33-36)
第三部分:实践神的公义(12:1-16:27)
一. 神的公义显明在基督徒的责任中(12:1-13:14)
1. 向神和教会应尽的责任(12:1-8)
2. 向社会应尽的责任(12:9-13:14)
二. 神的公义显明在基督徒的自由中(14:1-15:13)
1. 基督徒自由的原则(14:1-23)
2. 实践基督徒的自由(15:1-13)
三. 结论(15:14-16:27)
1. 保罗写作的目的(15:14-21)
2. 保罗的旅行计划(15:22-33)
3. 保罗的赞美和问候(16:1-27)
罗马书
神的义
序 言 |
表明神的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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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 |
称义 |
成圣 |
厌弃与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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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音 本 是 神 拯 救 的 大 能 |
人的苦状 ── 世人 都 犯了罪 , 亏缺了 神的 荣耀 : 不敬虔的人 道德主义者 犹太人 普世的人 ── 忿怒 |
神的预备 ── 对基督的信心 不因律法, 不因行为。 ── 罪从亚当 入了世界 (转移到各人) 义从耶稣 临到世人 (转移到个人) 恩典 |
神的大能 ── 义的实践 |
神对以色列人的计划 ── 以前的 拣选 (9) 现今的 厌弃 (10) 将来的 救赎 (11) ── “等到 外邦人的 数目 添满了” 怜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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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徒 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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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 罪 6 |
ê 律法 及 肉体 7 |
ê 内住 的 圣灵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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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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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必 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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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
1:18 3 :20 |
3:21 5:21 |
6 8 |
9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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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子 |
罪 |
救恩 |
成圣 |
主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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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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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实践神的义 |
结 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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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神和教会 ── 作活祭 ── 要被神 变化 (通过心意更新) 不要被世界 同化 (因为效法世界) ── 运用 属灵恩赐 |
对 别人和社会 ── 以善胜恶 |
对 软弱或刚强的弟兄 ── 彼此接纳 ── 勿论断别人 勿作绊脚石 ── 在具争议之事上的 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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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立了 志向 … 传 福音 ” ── 个人的 问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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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2:8 |
12:9 13:14 |
14:1 15:13 |
15:14-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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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圣的(圣洁的)事奉 |
心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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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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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详细大纲
一. 引言(1:1-17)
1. 对保罗呼召(1-7)
1) 作基督的仆人(1上)
2) 作基督的使徒(1中)
3) 作福音的传讲者(1下-4)
4) 作外邦人的传教士(5-7)
2. 保罗的负担(8-15)
1) 他的感恩(8)
2) 他的祷告(9-10)
3) 他的鼓励(11-12)
4) 他的不得不传福音的动力(13-14)
5) 他的热心(15)
3. 保罗对福音的信心(16-17)
1) 福音的大能(16)
2) 福音的实践(17)
二. 定罪:对神的公义的需要[人的失丧](1:18-3:20)
1. 不敬虔的人(外邦人)(1:18-3:20)
1) 阻挡真理(18)
2) 弃绝自然启示(19-20)
3) 不义的生活(21-27)
4) 故意不认识神(28-32)
2. 道德主义者(2:1-16)
1) 根据人的失败的事实(1-4)
2) 根据人的行为公正审判(5-11)
3) 根据基督的启示人回应律法的动机(12-16)
(a) 良心(自然的法律)
(b) 律法(启示的律法)
3. 犹太人(特权的,宗教的)(2:17-3:8)
1) 因为他们依靠律法,却不能持守律法(2:17-29)
2) 因为他们依靠仪式和传统(2:25-29)
3) 因为他们不相信神(3:1-8)
4. 所有的人(3:9-20)
1) 全世界的人都犯了罪(9-18)
2) 律法不能拯救(19-20)
三. 称义:提供公义(3:21-5:21)
1. 通过基督的流血使公义成为可能(3:21-26)
2. 因信称义(3:27-31)
3. 亚伯拉罕的义(4:1-25)
1) 不是藉着行为(1-8)
2) 不是藉着割礼(9-12)
3) 不是藉着律法(13-15)
4) 因信神称义(16-25)
4. 义的善果(5:1-11)
1) 与神相和(1)
2) 接近神(2)
3) 在神里的盼望(3-5)
4) 实现神的爱(6-8)
5) 与神和好(9-11)
5. 义出自基督──罪来自亚当(5:12-21)
1) 死和罪是来自亚当(12-14)
2) 亚当的过犯带来了死,而基督白白的礼物带来生命(15-17)
3) 亚当的过犯带来了定罪,而基督公义的行动带来了称义(18)
4) 亚当的悖逆使所有人都成了罪人,而基督的顺服可以使所有人成为义人(19)
5) 罪在律法之下显为多,在恩典下义是丰富的(20-21)
四. 成圣:对神的公义的实践(6:1-8:39)
1. 从罪的权势下得自由(6:1-23)
1) 我们是向罪死(1-11)
a) 知道真理(1-10)
b) 接受真理(11)
2) 我们必须顺服神(12-14)
a) 不让罪作王(12)
b) 将自己献给神(13-14)
3) 我们必须知道后果(15-23)
a) 我们是罪的奴仆,或义的奴仆(15-21)
b) 我们不能放弃果子(22-23)
2. 从律法下得自由(7:1-14)
1) 信徒向律法上是死的(1-6)
2) 律法是圣洁的,显出罪(7-12)
3) 不是律法,而是罪使人成为罪犯(13-14)
3. 自由地战胜罪──罪的律对抗神的律(7:15-25)
1) 挣扎的困惑(15-17)
2) 肯定挣扎(18-20)
3) 挣扎的原因(21-24)
4) 解决的信心(25)
4. 在圣灵中自由地得生(8:1-17)
1) 圣灵的能力(1-11)
a) 基督使我们从罪和死的律中得自由(1-2)
b) 基督审判肉体的罪(3-4)
c) 基督使我们能依靠圣灵行事,得神的喜悦(5-11)
2) 作神收养的儿女的权利(12-17)
a) 有能力“克制”罪(12-13)
b) 被圣灵引领(14)
c) 成为“在天的父神”的儿女(15-16)
d) 与基督一同为神的后嗣(17)
e) 与基督一同受苦,一同得荣耀(17)
5. 在神永恒计划里盼望的自由(8:18-39)
1) 救赎所有的被造物(18-22)
2) 救赎我们的身体(23-25)
3) 依靠圣灵的帮助(26-27)
4) 实现神荣耀的目的(28-30)
5) 永生保证的实现(31-39)
五. 主权:神正义的王权(9:1-11:36)
1. 以色列的过去:神的选民(9:1-29)[神主权的拣选]
1) 保罗为犹太人悲哀(1-3)
2) 犹太人特权的地位(4-5)
3) 神主权地拣选以撒为应许之子(6-9)
4) 主权的拣选是基于神的恩典(10-18)
5) 主权的拣选是神的事,不容人干涉(19-29)
2. 以色列现在对神的弃绝(9:30-10:21)
[人对信仰负责任]
1) 以色列依靠行为而不是信心寻求义(9:30-10:5)
2) 以色列弃绝了神对基督弥赛亚的特殊启示(10:6-15)
3) 以色列弃绝了神对他公义的普遍(自然)启示(10:16-21)
3. 神目前对以色列的弃绝(11:1-24)
1) 弃绝是部分的,有相信的余民(1-10)
2) 被弃的目的──带给外邦人救恩(11-24)
4. 神应许将来恢复以色列(11:15-32)
5. 神丰富的智慧(11:33-36)
六. 属灵的生活:实践神的公义[更新的生命](12:1-15:13)
1. 与神的关系(12:1-2)
1) 属灵的事奉,作活祭(1)
2) 心意的更新(2)
2. 与教会的关系(12:3-8)
1) 谦卑(3-5)
2) 运用属灵的恩赐(6-8)
3. 与信徒的关系(12:9-13)
[彼此相爱]
4. 与不信者的关系(12:14-21)
[你们听到经上所说的──但我对你们说]
5. 与政府的关系(13:1-7)
[顺服如同顺服神]
6. 与每个人的关系(13:8-10)
[活在爱的律法中]
7. 关于圣洁的生活(13:11-14)
[披戴主耶稣基督]
8. 关于有争论的问题(14:1-23)
1) 尊重他人的信仰(1-3)
2) 戒除相互之间的论断(4-9)
3) 明白基督是每个人的法官(10-12)
4) 牢记不要成为他人属灵成长的阻碍(13-23)
9. 效法基督的榜样(15:1-13)
1) 尽力讨他人的喜悦和造就他人(1-3)
2) 认识圣经的价值(4-6)
3) 为神的荣耀彼此接纳(7-12)
4) 大有盼望(13)
七. 结语(15:14-16:27)
1. 保罗的目的(15:14-21)
2. 保罗的计划(15:22-29)
3. 保罗的祷告(15:30-33)
4. 保罗个人的问候(16:1-16)
5. 保罗个人的劝勉(16:17-23)
6. 保罗有力的祝祷(16:24-27)
介绍
详细复习背景介绍材料和本书的图表。
学习救恩的“罗马大道”和回答指导研经思考题。
指导研经题
介绍
1. 提到罗马书,你的第一印象是什么?
2. 你如何定义福音?
3. 义是什么意思?称义呢?
4. 在什么意义上世人都在神面前受审判?
5. 神用什么标准对待每一个人?
6. 救恩对于人的唯一要求是什么?
7. 基督徒是否必须继续犯罪?
8. 圣灵在信徒生活里充当什么样的角色?
9. 你可以使神的主权和人的自由意志和谐吗?
10. 信徒对神的唯一正确回应是什么?
第一课
经文: 罗马书1:1-17
主题: 前言
保罗的呼召,问候,信任
重点: 以福音为耻?
大纲:
一. 引言(1:1-17)
1. 对保罗呼召(1-7)
1) 作基督的仆人(1上)
2) 作基督的使徒(1中)
3) 作福音的传讲者(1下-4)
4) 作外邦人的传教士(5-7)
2. 保罗的负担(8-15)
1) 他的感恩(8)
2) 他的祷告(9-10)
3) 他的鼓励(11-12)
4) 他的不得不传福音的动力(13-14)
5) 他的热心(15)
3. 保罗对福音的信心(16-17)
1) 福音的大能(16)
2) 福音的实践(17)
介绍
在介绍自己和自己的资历之后,保罗马上开始高举主耶稣基督的神性,宣告福音对所有信靠基督的人的拯救的大能。
罗马书的宗旨在于宣告神的义,也告诉人怎样才能通过信靠基督称义来恢复因罪而断开的与神的关系.
观察和注释:
引言(1:1-17)
对保罗呼召(1-7)
1. 由于保罗没有到过罗马,更没有建立教会,他知道有必要首先建立自己的信誉。他称自己为基督的“仆人”,甘愿跟随基督。
保罗也宣称自己的“使徒”身分,“特派”传神的福音,这显明了他传讲的权威性(见徒9:1-16)。但尽管我们不是保罗一样的使徒,我们都是基督的使者(徒1:8;路24:46-49;林后5:18-20),都担负着福音的使命(1:1)。
2. 保罗把福音看作“圣经”(这里明显是指旧约)不可分割的部分(路24:26-27,44;徒8:32-35;提后3:16-17)。福音的信息是有关“他的儿子”,中心是基督。1:3强调耶稣的人性“是从大卫的后裔生的”,1:4则强调他的神性是“神的儿子”。“按圣善的灵说,因从死里复活,以大能显明是神的儿子”更证明了他完全的神性和道成肉身的成全。耶稣“显明”是神的儿子并不意味着他在那个时刻才成为神的儿子(约1:1-4;来13:8)。他在永恒中是神的儿子,而复活是这个事实最大的肯定(1:2-4)。
3. 保罗看自己为因基督的缘故作外邦人的使徒。保罗强调不管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信心是救恩的前提,罗马的“圣徒”也是一样(1:5-7)。
保罗的负担(8-15)
4。 这一段和第7章及15:14-16:27是罗马书最能表达保罗心里的负担的经文。保罗首先为罗马信徒感谢神,因为他们的信德传遍了天下(1:8),也告诉领袖们他是如何地为他们常常祷告(1:9)以及神可能派他到罗马(1:10;15:21-24)。注意在1:9的“事奉”也可以译为“敬拜”,也就是说保罗并不只是把传福音当着职业。
保罗切切希望能通过“分给”属灵恩赐,在信心上可以同得坚固和安慰(1:11-12)。
5. 保罗定意到罗马去,为的是“要结些果子,如同在其余的外邦人中一样”(1:13-15)。保罗感到对外邦人特别的呼召,希利尼人(智慧)和化外人(愚蠢,没有开化)。保罗传福音的热心很大(1:15)。福音就是好消息,即基督为我们的罪死在十字架上并从死里复活,当我们凭信心接受他,他的义就在我们身上。
保罗对福音的信心(16-17)
6. 罗马书的主题与精华尽显在这两节经文中:
“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至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不管人说什么,保罗不以福音为耻,因他知道福音的来源与大能。我们永远不必为传福音而报愧蒙羞。
保罗信靠福音在于“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见路18:26-27),透过福音,神的义得以显明(1:16,17)。保罗所讲的就是,不义的人透过福音可以得着神的义,并恢复与神的正确的关系(见3:21-22;林前1:30;林后5:21)。要求人的是对神的信心(信靠),尽管信心也是神的恩典(弗2:8-10)。“本于信,以至于信”可以理解为:
1) 信心随时间而成长
2) 信心是得救和成圣的根本
3) 救恩始于信,终于信(见来12:2)
4) 这个信心是源于另一个信心的结果(见10:11-17)
以上的都是正确的。
透过信心的不断操练,神的义向人显明。
“义”指的是“与神的关系正常”(如:清洁和公正)。也就是神所是,或离开基督的人所缺乏的。只有当我们在基督里清洁和公正,我们才能与神的关系正常。
罗马书的首要信息从一开始就是基督徒因信心得救,靠信心而活(参看加2:20;林后5:7)。在旧约里也是一样,并没有区别(参看创15:6;罗4:3;哈2:4)。唯一的差别在于是否自觉到这个信心。
这样,保罗在前言里清楚地表明了整本书的结构。在提出义的概念之后,他将在第二章和第三章里阐明悖逆神的人根本没有得神喜悦的义。
指导研经题
罗马书1:1-17
1。 保罗如何描述和介绍自己?
2。 你同意1:16-17表达了罗马书的主题吗?
3。 为什么人没有“义”?
4。 神的义是透过什么样的方式在基督里显明的?
5。 在第一章里能看到基督的人性和神性的什么证据?
6。 保罗认为神对复活的心意是什么?
7。 “信心”在得救和成圣上起什么作用?
8。 为什么保罗不以福音为耻?
9。 是何原因很多基督徒常常耻于,避免或不热心传福音?
第二课
经文: 罗马书1:18-32
主题: 对不义之人的审判
重点: 行动的无神论
大纲:
二. 定罪:对神的公义的需要[人的失丧](1:18-3:20)
1. 不敬虔的人(外邦人)(1:18-3:20)
1) 阻挡真理的人(18)
2) 弃绝自然启示的人(19-20)
3) 不义的生活(21-27)
4) 故意不认识神的人(28-32)
介绍
在这里,保罗特别用一部分(1:18-3:20)来阐明所有的人由于罪的缘故都需要神的义。这部分可以说是对有罪的人的法律的判决。在阐明福音所带来的救恩之前,保罗首先无可置疑地指出所有人的“失丧”,及由此而来的审判。确实如此,人如果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失丧的,就不能得救。
下面的表格可以显示这部分的结构:
经文 |
对象 |
审判的缘由 |
1:18-32 |
不虔的人 |
弃绝神的自然启示 |
2:1-16 |
道德主义者 |
不能活出神启示的标准 |
2:17-3:8 |
犹太人 |
相信启示,而非启示者本身 |
3:9-20 |
每个人 |
世人都犯了罪 |
观察和注释:
不敬虔的人的审判(外邦人)(1:18-3:20)
始终记住神是公正的,他审判每个人都是根据同样义的标准:神自己。只有当神对待人不一样时,我们才能指责神是不公平的。神是公正的,并不仅是人讲的“公平”(参见太20:1-16;耶9:23-24)。神公正地对待每个人对自己所受启示的回应。
阻挡真理的人(1:18)
1. 保罗谈到的第一个启示就是不断从天上显明的“神的忿怒”。忿怒是神对罪所发的“义怒”。这并非情感上的、不理智的反应,而是圣洁的神对所有“不虔不义的人”的应有的行动。罪自然地会引发圣洁的神的义怒。不虔在这里是指不荣耀神的行为和事;而不义是指由不荣耀神而来的邪恶和不公义。
神的忿怒本是对原罪和罪的行动而发的,而非罪人。注意,人对普遍启示里有关神和人的“真理”的自然反应,是阻挡真理或在邪恶中压制真理(见约3:19-20)。
所以,不虔之人受审判的第一个原因在于阻挡(掩藏和故意不认识)真理,因此,神要他们承担审判的后果。
弃绝自然启示的人(1:19-20)
2. 神向人渐进地启示自己有两个基本方式:
自然的:神透过良心(见传3:11;徒17:26-28),创造的秩序(见诗19:1-6)和历史(见但2:20-22)来启示他自己。自然启示足以为据定人的罪,但却不足以使人得救。
特殊的:神透过活的道(耶稣基督)和文字的道(圣经)来启示自己。特殊启示让每个人为接受或弃绝而承担后果,也足以使人得救。
这里的对象是只经历过神的自然或普遍启示的人(外邦人),尽管这里所讲的一些话也适用于经历了特殊启示的人,但主要是针对没有经历过的人。
故此,不虔之人在神面前受审判的第二个原因在于他们弃绝了神透过良心(1:19)和所造之物(1:20)的自然启示,这些都证明神的永能和神性虽是眼不能见,却是明明可知的,诸天述说神的荣耀。罗1:19是神存在的人类学论证,而1:20则是宇宙论和/或目的论的论证。
神透过良心和所造之物的启示都足以使人“无可推诿”。
不义的生活(1:21-27)
3. 尽管阻挡真理和弃绝自然启示已足够定罪了,但保罗仍继续谈到人们罪恶的心态和行动,这也使他们站在神的审判台前。不义的生活是人弃绝神的明明可见的证据。
第一个判决在于“他们知道神”,但“不当作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1:21上)。对神的恩惠和普遍恩典(见太5:45),没有感恩的心是不义的标记。
人弃绝神首先导致:
“思念变为虚妄(无意义)”
“无知的心”(1:21下)
这样就自然会导致以人和动物为中心的错误的敬拜(偶像)(1:22-23,25)。神的荣耀被变成必朽坏的人的形象。人文主义(对人的敬拜)是一个自然的结果。
但这看为聪明的却反成了愚拙(1:22)。保罗在第一章剩下的部分指出不断地在罪中生活的痛苦和其可怕的后果。
这里有两个重要观点。首先,罪恶的生活会带来更大的罪恶(见加6:8);其二,如果不悔改,神会“任凭”他们犯罪。基本的观点就是一个人可能犯太多的罪,以至于神放弃了他们,让他们自己去承受罪和罪的后果。就象出埃及记里的法老一样,在多次硬心之后,神最后任其心硬。一个经常不断地犯罪、弃绝神的人会发现自己被神弃绝(见启20:11-13)。
4. 这里谈到的主动的、自愿的犯罪包括:
性的不道德(24)
人文主义的偶像崇拜(25)
男人/女人同性恋(26-27;也见利18:22;20:13)
这些性反常是对自己身体的犯罪(林前6:18)。这是“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拜“那造物的主”的结果(1:25)。这也是撒但所犯的罪(见赛14:13-14)和亚当夏娃面对的试探(创3:5)。这里清楚地给出了在罪中一步步沦丧的描述:
ê 虚妄的思念(21-22)
ê 错误的敬拜(23,25)
ê 错误的道德(24)
ê 没有道德(26-27)
ê 失去理智(28)
故意不认识神(1:28-32)
5. 尽管可以从不同角度定义罪(没达到目标、背叛、悖逆、迷失、不正直,等等),但罪的根本在于骄傲──想成为自己的“神”的欲望,以便自己决定正误,而不降伏任何高于自己的主权(见士21:25;赛53:6)。这样,罪就可以独立于神而活,仿佛神不存在一样。
保罗进一步指出“他们故意不认识神”(1:28),并且鼓励别人也过一个犯罪的生活!(1:32)
6. 如此可见罪使一个人失去理智以及行为。下列罪的行为(1:28-30)只不过是邪恶的心的可见的证据(见可7:20-23)。
其中的一些“不合理”的事非常明显:
“谗言”(1:29)
“怨恨神的”(1:30)
“违背父母的”(1:30)
这样的人是“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1:31)。
7. 难以置信的是,尽管人至少直觉地知道神“命定”罪必至死(义的要求和命令)(见6:23),但仍然故意不认识神。甚至在启示录里神最后的忿怒倾倒出来的时候,人仍然拒绝悔改(见启9:18-21)。神实在憎恶罪,也审判那些犯罪的人。
这样,所有的人都因弃绝神关于义的启示而受审判。人实在是失丧的,“死在过犯和罪恶中”(弗2:1-3)。人实在需要神的义。
指导研经题
罗马书1:18-32
1. 是否真的有必要在得救之前认识到自己是失丧的吗?
2. 1:18-32的重点是什么?
3. 为什么人自然地阻挡神的真理?
4. 除了基督和圣经,神还通过哪两个自然启示的方式来启示自己?
5. 为什么所有的人在神面前被控告?是什么使人“无可推诿”?
6. 罪的本质是什么?
7. 为什么充满爱、关怀、忍耐的神任凭人犯罪?
8. 今天,许多基督徒是行动的无神论者,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9. 神是否已清楚显明罪的后果?
10. 神审判罪人是否公正?
第三课
经文: 罗马书2:1-16
主题: 对道德主义者的审判
重点: 好行为不能称义
大纲:
二. 定罪:对神的公义的需要[人的失丧](1:18-3:20)
2. 道德主义者(2:1-16)
1) 根据人的失败的事实(1-4)
2) 根据人的行为公正审判(5-11)
3) 根据基督的启示人回应律法的动机(12-16)
(a) 良心(自然的法律)
(b) 律法(启示的律法)
介绍
保罗现在将普遍的判决延伸到犹太人或外邦人的道德主义者,这些人指责别人的罪,却看不到自己的罪。在最后的分析中,道德主义者,尽管他们也许很虔诚,但却因他们未能活出按他所接受的启示而被审判。对他的审判基于三个因素:他自己失败的事实;神不偏待人的审判;耶稣启示他崇尚道德主义的真正动机。
不虔的人弃绝神的启示,而道德主义者却未能持守,尽管他以为他已持守。
观察和注释:
对道德主义者的定罪(2:1-16)
根据人的失败的事实(1-4)
1. 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主义者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换句话说,他决定审判的标准,并用这标准衡量自己和他人。这正是经典的“我不是完美的,但我比其他人更好或更属灵。”
当然,道德主义者是看不到、也不会承认自己的罪和缺点的(见太7:1-5)。他苛刻的标准是不针对自己的虚伪。
2. 我们论断他人,实际上是在定自己的罪,因我们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2:1)。由于神是根据我们所行的来审判,而非我们所说的,道德主义者就不能逃出神的审判(2:2-3)。
3. 对自以为义的道德主义者,还有另一项罪,就是他们藐视神丰盛的恩慈、宽容、忍耐,极欲神快快地对罪人施行审判。他们没有看到神因不愿一人灭亡而“耽延”审判,包括那些看不到自己也需要救恩的道德主义者(2:4;见彼后3:8-9)。耶稣时代的法利赛人是这类自以为义的道德主义者的最佳写照。
根据人的行为公正审判(2:5-11)
4. 人被审判的三原则之二是各人的“行为”。行为并不带来拯救,因为没有一个完人,但行为(果子)是人心是可见的外在证据(雅2:17-26)。好行为或坏行为将会是我们内心状况的外在表现(见太7:16-21;启20:11-15;罗14:12)。每一个真信徒在一定程度上会结一定量的果子(见约15章;路3:8;徒26:20;弗2:8-10)。
5. 一个坚持做与悔改不相称的行为的人是顽固的、任性的,他正在为自己堆积最后审判时神的忿怒(2:4-5)。
每一个人都将得到自己的报应。凡是已得救并结果子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回报他们(2:7);凡是未得救的(“结党、不顺从真理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2:8)。这个问题可见约3:36。
“荣耀、尊贵、平安”乃是加给一切行善的人,而“患难、困苦”却加给一切作恶的人(2:9)。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外邦人),并不意味着优待和偏袒,只不过是神渐进地启示基督救恩的顺序而已。“因为神不偏待人”(2:11)。故此,所有人被审判的标准并不是相对的“义”,而是神在基督里所启示的义。
根据基督的启示人回应律法的动机(2:12-16)
6. 基督将审判人(2:16),也会揭开人心里的真实状况(“人的隐秘事”;见林前4:3-5)。那些真正行出律法的(2:13)(而不是只听不遵行的)将会称义,即神宣布他们为义。耶稣不仅将揭示我们所做的,也将揭示我们为何如此行。
7. 每个人用相同的方式回应了神的律法,而全都犯了罪(2:12)。接受或听到摩西律法(托拉)的人将按律法受审判,这律法启示了神的圣洁(义)和人的罪,也证明了人不能靠自己完全遵守律法(见雅2:8-13)。对于未曾听过神的律法(摩西律法)的按他们自己受审判,因为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8. 尽管行为不足以带来救恩,因为人不可能完全遵守律法,但却足以审判所有犯罪、违背神的律法的人。
所以,“虔诚的”道德主义者与不虔之人一样因罪而受神的审判。但犹太人又如何呢?接下去保罗将会论到这特别受拣选的一群。
指导研经题
罗马书2:1-16
1. 论断他人的灵性的真正问题何在?
2. 我们对他人的指责和论断反映了我们的什么问题?
3. 你是否曾对神没有尽快审判他人的罪而含怒生气呢?
4. 既然好行为并不能拯救人,其目的又是什么呢?
5. 神用什么标准衡量所有的人?
6. 从哪种意义上讲,从未听过圣经的人按律法受审判?
7. 这段经文中谈到哪两种律法?
8. 人有可能完全遵守律法吗?
9. 神审判所有人的行为的三个原则是什么?
第四课
经文: 罗马书2:17-3:8
主题: 对犹太人的审判
重点: 律法不能称义
大纲:
二. 定罪:对神的公义的需要[人的失丧](1:18-3:20)
3. 犹太人(特权的,宗教的)(2:17-3:8)
1) 因为他们依靠律法,却不能持守律法(2:17-29)
2) 因为他们依靠仪式和传统(2:25-29)
3) 因为他们不相信神(3:1-8)
介绍
现在保罗特别针对犹太人,来讨论神审判犹太人的根据。这部分是让多数犹太人不高兴的,因为他们相信受了割礼的犹太人就在神面前成为“得救”之人。他们被审判在于不相信最后的审判。他们弃绝神所膏的弥赛亚,更没有信靠他。
观察和注释:
对犹太人的审判(特权的,宗教的)(2:17-3:8)
因为他们依靠律法,却不能持守律法(2:17-29)
1. 犹太人是特别被拣选,有着特权的民族,但这并不意味着犹太人没有必要在神面前成为义,而且是与其他人一样用同样的标准。犹太人的责任巨大,因为他们受了极大的启示,而这要求他们应有正确的回应。大多数犹太人至今仍然没有看到他们被“拣选”是神启示的特别的管道,为的是膏立弥赛亚,成就神对人类救赎的计划。这点可以清楚地从亚伯拉罕之约看出来(见创12:3)。
2. 犹太人因着律法而骄傲(他们依靠律法而不守律法),也因着与神特殊的关系夸口(“指着神夸口”)。但知道律法,或者是律法的监管人和生来就是犹太人并不能使一个人称义。也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靠着地位或传统而得到救恩(2:17)。
3. 犹太人特别地受祝福于
知道神的旨意
有神的律法的指导
带领他人进入真理(2:18-20)
然而,他们不是守这律法,而是大多数的犹太人依靠这律法作为救恩的保障。他们尊崇律法却不尊崇这律法的设计者。虚伪在这里成为犹太人的一项罪名。
“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吗?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吗?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吗?”(2:21-23)
这样伪善也就是对神的名的亵渎。传讲和所见律法的人并不能称义,只有那些以顺服来行出律法的,才是真正信靠神。然而,犹太人自以为义的根据不仅仅是律法,还有他们的传统和仪式。
因为他们依靠仪式和传统(2:25-29)
4. 割礼是亚伯拉罕得救之后(创15:6)所给予的亚伯拉罕之约(创世记17章)的记号。割礼使一个犹太人成为约的团体的一员,为着神的旨意分别为圣。这本不是为了让人成义,而是顺服(见徒15章,耶路撒冷公会决定外邦人无须受割礼才能得救)。
5. 对一个不凭信心行律法的人,割礼没有任何意义(2:25)。事实上,一个没有受过割礼而行律法的人才是真犹太人(2:26-27),(见约8:33-45;西2:11-12;加5:6)。在罗马书第4章将对此作进一步的论述。
对割礼这个“宗教”仪式的依靠不能使一个人在神面前称义。
6. 生为犹太人也不足以称义(见腓3:2-10)。
1) 凭信心信靠基督的,生来就是犹太人。
2) 信靠基督的外邦人,因信是真犹太人(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
对这一点,罗马书后面的章节也会作更多的论述。真犹太人(字源于“犹大”,意指赞美)指的是凭信心和顺服赞美神的人,他清楚地知道通过犹大的家谱启示的弥赛亚。
28-29节指出生来就是犹太人和受割礼并不等于救恩。这是犹太读者所不能接受的。保罗同样也指出真割礼是心里的(内在的),是属灵的,为的是弃绝肉体的罪,并让我们与罪身隔绝。
“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神来的。”(2:29)
如果这还不够的话,保罗在3:1-8里详细地指明了犹太人的另一个问题:不信。
因为他们不相信神(3:1-8)
7. 保罗将最后的具体的判决临到犹太人,但首先论述作为犹太人的重大意义和祝福。因为“神的圣言交托他们”(3:1-2)。保罗似乎并没有着重指出神的话,而是通过神的话所启示的应许和神自己。他们应当对神的应许有正确的回应。
8. 他们的问题何在呢?一句话,就是“不信”,即缺乏对神和他的需要的信心。希伯来书3:7-4:11更明确地谈到这一点。历史上,犹太人将信仰建立在律法和犹太教的仪式上,而不是神的应许上。但他们的不信,并“不能废掉神的信”(3:3)。神的应许仍是真实的,尽管没有人(包括犹太人)有正确的回应。
9. 在这一部分,保罗运用了大量的反问和假定的反对了证明要论述的观点。
显然的,犹太思想中绝大多数认为神因犹太人的不信而审判是不公正的,因为正是由他们的不义而显出神的义来。犹太人犯罪好象正在帮助神增添圣洁(3:5-7)。在第6章里有类似的看法,认为我们应当多犯罪,以便获得神更大的恩典。保罗正确地指出只有那些没有真正认识神,误解了神的义的人才会有这种看法。“这等人(犹太人)定罪,是该当的”(3:8)。犹太人的信心建立在律法和仪式上,而不是神的根基上。
保罗在陈明神为人的不义所预备的救恩之前,将先论述对世人的判决。
指导研经题
罗马书2:17-3:8
1. 犹太人经常夸口的有哪两样?
2. 犹太人依靠律法的真正问题何在?
3. 保罗对犹太人与律法的关系所定的罪名是什么?
4. 割礼代表什么?
5. 为什么犹太人如此注重割礼?
6. 割礼拯救人,还是行律法拯救人?
7. 从神的观点看,谁是真犹太人?
8. 犹太人如何是一个特别蒙恩的民族?
9. 为什么最后审判里对犹太人的审判是公正的?
第五课
经文: 罗马书3:9-31
主题: 对世人的定罪
重点: 坏消息──人的问题(罪)
好消息──神的预备(称义)
大纲:
二. 定罪:对神的公义的需要[人的失丧](1:18-3:20)
4. 所有的人(3:9-20)
1) 全世界的人都犯了罪(9-18)
2) 律法不能拯救(19-20)
三. 称义:提供公义(3:21-5:21)
1. 通过基督的流血使公义成为可能(3:21-26)
2. 因信称义(3:27-31)
介绍
当保罗指出世人都犯了罪这一点时,保罗的第一个论点已到达了高峰(3:9-20),保罗紧接着指出解决这个问题的神的义的根基(3:21-31)。人的不义是神的义的反动。但慈爱的神却为人预备了一个获得神的义的途径:信靠基督的工作!
观察和注释:
对世人定罪(3:9-20)
1. 为了不让人误解,保罗强调“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而且犹太人的特殊地位并不能解决他自己的罪的问题。“在罪恶之下”意味着被罪所捆绑,在罪的控制之下,以及罪的工价:死(3:9)。
2. 接着保罗从旧约和以赛亚书引出一些经文来证明普世的人都犯了罪。“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是下列描述的绝好总结。从以下可以看出人的不义:
1) 不明白神(3:11)
2) 不寻求神(3:11)
3) 人的工作变为无用(3:12)
4) 诡诈的舌头(3:13-14)
5) 残害暴虐的事(3:15-16)
6) 人们之间没有平安(3:17)
7) 不敬畏(尊敬和顺从)神(3:18)
诗篇14:1-6是保罗所引用的经文出处。人说“没有神”,而他们的生活正是这样的写照!
3. 现在保罗再次提醒读者律法的功用乃是“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审判之下”(3:19)。人要么根据启示的律法(摩西律法),要么根据自然的律法(良心)受审判,而世人没有一样持守完全。再说,神从来也没有准备让人藉着遵守律法而称义(被宣告义而得救)。“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3:20)。律法让人痛苦地看到两件事:神的义和人的罪。事实就是如此。
保罗针对人的问题的判决是完全的。罪导致人与神之间的隔绝之大,是任何人和任何人的努力所无法弥补的。人类的一切成就都远远不能达到神的义的要求,而解决罪的问题。以赛亚书第59章很好地总结了罪给人类带来的苦难,其中强调的就是罪所导致的隔绝。事实上,赛59:16已经预先指明了这个唯一的救赎方法:
“他见无人拯救,无人代求,甚为诧异;就用自己的臂膀施行拯救,以公义扶持自己。”
这正是保罗所归向的救恩。
提供公义(3:21-26)
从某种意义上讲,罗3:21-31是罗1:16-17所提出福音的解释和阐述,指出神为解决罪的问题的预备以及人如何取得神的义。
和保罗对罪的控诉一样,保罗对罪的问题的回答是非常清晰和有说服力的。请记住义的定义:纯洁、公正和与神关系的正确。
4. 注意,21-26节组成了一个很长的句子,包含了几个不同而又相关的观点。下面是保罗提出的重要观念:
义不是来自律法(3:21)。
义是加给“一切因信心相信耶稣基督的人”(3:22)。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现在时态)神的荣耀”(3:23),所以,要求有义。[这里荣耀指所启示的神自己的义的标准,而罪则指没有达到这个标准。]
称义(法律上宣告为义)是神的恩典[这是白白给的,不是可以挣来的](3:24)。
称义的恩典成为可能完全是因“基督耶稣的救赎”(3:24)。[救赎指交了赎价之后,从罪的捆绑之下被买出来。]
使恩典成为可能的赎价是凭基督耶稣的血所设立的“挽回祭”(见来9:11-14,22;10:19-22)。
基督的死“挽回”(满足)了圣洁的神对罪的忿怒。[注意,“挽回祭”一词同样在来9:5里指施恩座时使用,也在路18:13里当税吏求神“开恩可怜我”时使用。他所请求的是神预备一个赎价来替代自己的罪。]
基督代替我们死是新、旧约里所有罪的最后、完全的代赎(3:25)。[基督的死不仅是对他之后的罪适用,同样对在他之前的人的罪适用。见来9:15;启13:8。]
神在宣告凡“信耶稣”的人为义是公正的(3:26)。[神因罪而要求的代价已经由基督付清。因此,神可以因着他的怜悯和恩典称人为义(因代价为他人所付而被宣告为义)。]
称义是一个法律上的宣告一个人为义,即不再因自己的罪而被控告,也不再被要求满足罪的代价,因为这个代价已经由耶稣代他付清了(见来7:26-27;林后5:14-15)。
信心是称义的必要条件(3:27-31)
5. 在3:27-31中,保罗再次强调称义是因着信,而不是律法。对基督的信心是罪的挽回祭作用于个人的通道(方式)。(信心是对基督和他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的罪而死的积极的、强烈的信任。)
注意,保罗在3:28节是如何谈到他自己的:
“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神使人称义(犹太人和外邦人一样)只有一个方式:“因信”。然而信心并不是要废除律法,反而是更坚固了律法,更清楚地表明律法被启示的本来的目的。一个人称义之后,是通过遵守律法来证明和坚固他的信心的。
在第四章,本来通过亚伯拉罕的生活来进一步阐明这个真理。
指导研经题
罗马书3:9-31
1. 神对世人的控告是什么?
2. 当你读3:10-18时,你能否接受这个与自己有关的真理?
3. 为什么在人能得救之前,先要认识到自己的“失丧”?
4. 律法的基本目的是什么?这个目的达到了吗?
5. 你如何定义“义”?
6. 你如何定义“称义”?
7. 你如何定义“救赎”?
8. 你如何定义“挽回祭”?
9. 你如何定义“信心”?
10. 神宣称“有罪的人”为义,只因为他们“信耶稣”,这怎么算得上公正呢?
11. 有没有其他如何可以使人称义的途径呢?
第六课
经文: 罗马书4:1-25
主题: 亚伯拉罕的信心和例证
重点: 恩典和信心
大纲:
三. 称义:提供公义(3:21-5:21)
3. 亚伯拉罕的义(4:1-25)
1) 不是藉着行为(1-8)
2) 不是藉着割礼(9-12)
3) 不是藉着律法(13-15)
4) 因信神称义(16-25)
介绍
在基本阐述自己的论述之后,保罗继续用例证来证明因信称义。他使用亚伯拉罕的生活来显明行为、割礼、律法都不能带来义,只能因信称义。犹太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因此有许多人简单地认为只要是犹太人就足以获得救恩。保罗在这里一次而永远地破除了这种错误的信念。
观察和注释:
亚伯拉罕的义(4:1-25)
不是藉着行为(1-8)
1. 保罗运用了一系列的问题来展开论述,比如:“如此我们能说什么呢?”(4:1)仔细查看亚伯拉罕的生活就会清楚地看到信心并非来自行为。
保罗的第一步就是指出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
“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4:3,引自创15:6)
亚伯拉罕的因信称义是远在律法和割礼的启示之前,甚至更在他最伟大的行为:创世记22章献以撒之前。雅各引用创世记22章来讲亚伯拉罕称义也与他的行为有关,他的意思是亚伯拉罕的行为证明了他信心的真实,这些行为是信心这个事实的可见的外在表现和证据。保罗和雅各的神学系统之间并没有矛盾和冲突(见雅2:17-26)。称义是因信心,而信心也会自然地产生实在的行为作证据。
对今天的基督徒来讲,认识到在新、旧约中都是因信称义(而非行为、律法、献祭,等等)是非常重要的(见来11章)。
2. 保罗指出,如果行为是救恩的根基,那么我们只是在获得我们的工作,是我们应得的。但救恩是因着恩典,也因着信,故此那不是人应得的或赚得的,而是神给予“信称罪为义的神”的人的礼物(4:5)。事实上,如果我们得到我们所应得的,没有人能得救(见3:9-12;6:23)。
因着信心,神将基督的义算为(法律上的给予)我们的义。
3. 保罗在这里又插入大卫的例子证明“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4:6-8)。救恩是不能因“做好事”而赚得的。
犹太人不能依靠亚伯拉罕和大卫来证明自己的信念,即因行为得救。
不是藉着割礼(4:9-12)
4. 保罗现在转向割礼的问题。同样的,许多犹太人相信割礼使人“得救”。这里的论证主要涉及两方面:割礼的目的和时间。
首先,保罗指出亚伯拉罕因信得救先于他受割礼(4:9-10)(见创15:6)。
其次,保罗指出割礼是记号或“未受割礼之时因信称义的印证”(4:1)。换句话说,割礼的目的在于从外在的、物质的方式显明一个人对神的内在的信心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割礼在本质上可以看作与水洗同等,是一个顺服的行为,也是一个更早的、内在的事实的外在标记和图画。
5. 亚伯拉罕在受割礼之前因信得救,也因此人成为所以相信之人的父。
没受割礼而相信的。
受割礼的(犹太人)而“效法亚伯拉罕…信的踪迹去行的。割礼并不能拯救!
不是藉着律法(4:13-15)
6. 对亚伯拉罕(以及整个世界)的属灵祝福(救恩)的应许是远在律法之前给予的(创12:3),律法不能废了这个应许(见加3:16-19)。救恩应许的实现的渠道不是律法,而是信心。因为律法本是为了显明圣洁的神对人的罪的忿怒,并不是为了带来救恩。律法本是为显明人的罪恶。
因信神称义(4:16-25)
7. 保罗现在转向总结这个观点,并指出因对基督的信心而带出义。这里有一系列重要的观念:
1) 信心建根基于恩典(神无条件的给予)正如行为是建根基于律法。神的应许便没有被限制在律法以下的犹太人之内,而是对所有信神的人有效(4:16)。
2) 亚伯拉罕是我们信心之父,他所信的神是所有生命的源头(4:17)。
3) 亚伯拉罕的信心是建立在神将给予后嗣的应许上的,他“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4:20)。尽管他将近百岁,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却不疑惑神的能力将实施他的应许(4:18-21)。
4) 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因此凡效法他而信神的就有了得救的确据(4:22-24)。
5) 亚伯拉罕信心的对象是神自己(4:20-21),这与我们信心的对象一样──“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4:24;见来11:6)。
8. 保罗用基督的工作来结束这部分并进入下一部分。注意对十字架和复活的双重强调。
基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
从复活这件事实上可以看到神已经接受了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作的替代性的牺牲,这证明:
(1) 信神之人的结局有生命,而非死亡。
(2) 罪的工价是死,而这工价已经为基督所付清,因此信徒不再在罪和死亡的权柄下。
下一部分保罗会谈到基督的死的益处,然后会比较亚当的不义和基督的义。
指导研经题
罗马书4:1-25
1. 为什么保罗选择亚伯拉罕来阐述因信称义?
2. 亚伯拉罕得救是在什么时候?
3. 因行为取得救恩的根据是什么?
4. 行为和工价的概念是怎样联系在一起的?
5. 亚伯拉罕的割礼和他的得救,哪一个在前,哪一个在后?
6. 割礼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7. 如果摩西律法是救恩的根据,那么谁能得救呢?
8. 恩典与信心之间有何关系?
9. 谁是得救的信心的最终对象?
第七课
经文: 罗马书5:1-21
主题: 称义详释
重点: 称义的祝福
大纲:
三. 称义:提供公义(3:21-5:21)
4. 义的善果(5:1-11)
1) 与神相和(1)
2) 接近神(2)
3) 在神里的盼望(3-5)
4) 实现神的爱(6-8)
5) 与神和好(9-11)
5. 义出自基督──罪来自亚当(5:12-21)
1) 死和罪是来自亚当(12-14)
2) 亚当的过犯带来了死,而基督白白的礼物带来生命(15-17)
3) 亚当的过犯带来了定罪,而基督公义的行动带来了称义(18)
4) 亚当的悖逆使所有人都成了罪人,而基督的顺服可以使所有人成为义人(19)
5) 罪在律法之下显为多,在恩典下义是丰富的(20-21)
介绍
在第五章里,保罗总结性地提出他的基本观点,即基督的义带来救恩。首先他罗列了救恩的基本益处(5:1-11),然后在5:12-21里,他对比了人通过基督可获得的义和通过亚当而临到众人的罪。从第六章开始,保罗将开始论及成圣。
观察和注释:
义的善果(5:1-11)
与神相和(5:1)
1. 救恩(因信称义)的第一个果子就是信徒能与神相和(协调、合一、不冲突),也意味着不信的人与神不相和(敌意、矛盾、敌人、不亲近),这正是圣经所描述的情况(见罗5:10,8:7;西1:21;雅4:4)。只有基督使相和成为可能。
接近神(2)
2. 我们靠着称义“因信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基督是我们达到神唯一的门或通道(见来10:19-22;约10:7,10)。通过我们的大祭司基督,我们可以直接进入神的至圣所(需要时得到帮助)(来4:14-16)。
在神里的盼望(3-5)
3. 因信称义果子的实现让我们欢喜盼望(极大的喜乐或夸口)。盼望是期待的、有信心的信任。盼望有两个层次:
属天的──我们期待神的荣耀在永恒里完全彰显(约一3:1-3;罗8:18)。
属世的──既使现在我们仍在生命的痛苦之中,我们仍有大喜乐(见雅1:1-4),因为知道我们的信心根基在神那里,他正在建造我们象基督一样的品格,也正通过我们来完成他的旨意。
注意,当我们从神的观点来看生活的患难时,可以看到一个过程:
“患难”生“忍耐”(5:3;见15:4-6)
“忍耐”生“老练”(5:4)
“老练”生“盼望”(5:4)
我们在世上所受的艰难和痛苦有着神的祝福,为的是要让我们越来越有基督的样式(见来5:8-9;彼前2:19-21;林后1:3-7,4:7-18)。
内住在我们里面的圣灵也不断给我们神爱我们的确据,不论我们所见,所想和所经历的是什么。对神的爱的完全的感恩可以让我们一直有“盼望”(5:5)。
实现神的爱(5:6-8)
4. 保罗通过让我们看到神无私的大爱,回答了我们怎样知道神爱我们这个问题。
注意保罗提出的几个重要观点:神的爱显明在:
1) 当我们还软弱,还是罪人的时候,基督为我们而死(代替我们的位置)(5:6-7)。为义人死,是少有的;为不虔之人死,就更少了。当我们无力救助我们自己,我们没有任何东西合神的心意的时候,基督就为 我们死了,神就是这样爱我们。
2) 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5:8);见弗2:1-5(这个事实。神因着爱主动就近我们,弥补因罪而来的隔绝,这是我们本不配得的。
与神和好(9-11)
5. 称义同样让我们免去神对罪的“忿怒”(5:9),忿怒是针对神的仇敌的,但我们通过与神和好(被带回而与神有正确的关系;见林后5:18-21),就因基督的生命而得救(5:10)。十字架带来和好,而基督复活的生命保证我们得到永远的救恩(见来7:25)。通过基督才成为可能与神和好让我们“因神而大喜乐”。
称义不是陈旧的词语,也不是死板的教义,而是每一个相信耶稣基督已经解决了他的罪的人获得那本不配得的极大恩惠的根基!
义出自基督──罪来自亚当(5:12-21)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罗5:12,18)
保罗通过期待世人都在审判之下的死和因着耶稣基督的义而来的“称义的生命”,对比了亚当和基督。
保罗在这里阐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教义。了解一些背景会大有帮助。人要么“在亚当里”(没得救-在罪里死),要么“在基督里”(得救──在义里活)(见林前15:21-22),并没有其它的选择。所有的人都在审判之下是三个事实的结果:
1) 亚当的罪进入世人,肉身的死是工价(罗5:12)。
2) 所有的人生来就是罪人(即他们从父母那里获得堕落的罪性),这会导致灵性的死(见诗51:5)。
3) 所有的人都自己犯罪,这更证实每个人都在审判之下(见罗3:9-12)。
多数人都能理解我们有罪性,并自己也犯罪。但从哪个意义上讲,亚当犯罪,而我们有罪,而且我们为什么要因亚当所作所为而承受其工价?
首先,要注意亚当的罪的工价,并让众人都承担的,只是肉体的死。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属于这个堕落的族类。一般有两个论点来解释这个问题:
联邦代表论者认为当亚当犯罪时,他是代表全人类,神因此在法律上宣告亚当的罪,其工价归到任何跟从他的人身上。
自然代表论者认为所有的人生理上都在亚当里(遗传意义上,“后裔”),这样,我们与亚当有一样的身份。两种观点都有共同的结论,但自然代表论者更合乎圣经,故此,所有的人必须经过肉身的死是因为我们都在亚当里(见创2:17,3:19)。
其次,灵性的死(与神隔绝)是因每个人自己所犯的罪以及自己的罪性而来,与亚当(或任何其他人)所做的都无关(见以西结书18章)。
我们因自己的罪而受审判。如果你认为我们要承担亚当的罪带来的肉身的死是不公平的,那么,同样你得插入任何因信基督而白白称义也是不公平的。亚当的不顺服,已经为基督的顺服所取代。如果你可以因与基督同钉十字架而活,那你必须接受亚当犯罪,“死就临到众人”这个事实(5:12)。
6. 记住以上所论的,同时看5:12是怎样说的:
罪从一人进入世界
死是从罪来的
“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在亚当里)。
因此,每个人生来就在肉身的死的审判之下(这不是神完美的计划),也生来就有罪性(见创2:9,16;3:22-24)。这样就有可能明白十字架和耶稣身体的复活是何等的重要。满有基督宝血的十字架给罪以饶恕,同时基督的义被归到我们身上,而基督身体的复活则战胜罪的权势,即肉身的死(见林前15:17,54-57)。宝血解决灵性的死,而复活解决肉身的死,这样就除去了罪所有的咒诅。
7. 律法的一个目的怎样让人知罪,尽管没有律法同样不能免于罪的死亡的刑罚。虽然这里还有一些相关的论述,但下表可以总结亚当与基督的对比。
亚当和基督(5:15-21) |
|
罪由亚当而来 |
义由基督而来 |
一人的过犯 |
一人的恩典(15) |
死临到众人(所有人) |
恩典临到众人(15) |
一个过犯带来审判 |
许多的过犯要求称义(16) |
死掌权 |
生掌权(17) |
一个过犯带来审判 |
一次的义行=称义(18) |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 |
一人的顺服,众人也成为义(19) |
过犯显多 |
恩典显多(20-21) |
末后的亚当(即基督)废去首先的亚当犯罪的后果,并让他自己的义作为人的罪的解答(林前15:21-22)。
记住,“众人”实际上是指“所有人”。每个人在亚当的罪里都被审判,而基督的死(义行)使所有的人都可以因信称义,但对每个个人来说必须要有信心才能对他生效。
指导研经题
罗马书5:1-21
1. 称义的主要的祝福或果子有哪些?
2. 什么使一个信徒能在患难中喜乐?
3. 神如何向我们显明他的爱?
4. 哪些话可以描述失丧的人的属灵状况?
5. 与神和好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这是必要的?
6. 从哪个意义上讲,亚当犯罪,众人都有了罪?
7. 因亚当的罪而归给所有人的刑罚具体有哪些?
8. 为什么将亚当作为基督的对比?
9. 亚当的过犯带给世人什么?
10. 基督的义行使什么可以为每个人得到?
第八课
经文: 罗马书6:1-23
主题: 从罪的权柄下得自由
重点: 你不再必须犯罪
大纲:
四. 成圣:对神的公义的实践(6:1-8:39)
1. 从罪的权势下得自由(6:1-23)
1) 我们是向罪死(1-11)
a) 知道真理(1-10)
b) 接受真理(11)
2) 我们必须顺服神(12-14)
a) 不让罪作王(12)
b) 将自己献给神(13-14)
3) 我们必须知道后果(15-23)
a) 我们是罪的奴仆,或义的奴仆(15-21)
b) 我们不能失去果子(22-23)
介绍
保罗现在基本完成了“因信称义”(即救恩)的论述,通过因信称义,基督的义可以归给信徒。现在的问题是义(与神正确的关系)如何针对罪的问题而付诸实践。因着救恩,信徒不再承担罪的刑罚,也从罪的权柄下得自由,但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活出来呢?
成圣是一个关键概念。信徒在神面前地位上的圣洁和越来越在品格、行为和言语上有基督式样的实际过程,使我们看到他的义在我们身上的彰显。
罗马书6-8章专门讨论实际成圣的问题。这与靠着神的能力活出义有关系。下面是6-8章的结构:
信徒和
罪 律法(经历失败) 圣灵
6 7 8
第6章打下教义的根基和原则,“我们不必再犯罪”。第7章反映了保罗和我们个人的经历,当我们试图靠自己的力量来对付罪时的失败和痛苦。第8章给我们指出得胜的道路,与圣灵同行。对于基督徒的个人生命来讲,这是圣经里最重要的章节。
观察和注释:
从罪的权势下得自由(6:1-23)
我们是向罪死(6:1-11)
肉身的死是我们的灵与身体的分离(林后5:8;路8:49-56)。故此,保罗所说的我们“向罪死了”,并不意味着罪(罪性)死了(消灭了),而是我们从罪的权柄下分离出来(得自由)。不要抹煞(消除)圣经中没有这样说的事(罪性)。罪性是我们人的身体不可分离的部分。罪性(就如撒但一样)已被审判,但只有当我们肉身死去的时候才是其最后的灭亡。同样,撒但现在已经被打败,但只有直到启示录20章时才最后消亡。
我们的罪性已经被审判,被击败,但神却将这个审判的执行延迟到我们死去的时候。保罗在罗马书第6章里告诉我们,认识了我们已从罪的权柄下分离,我们应得如何生活,而且我们确实能够看罪真是已消亡了,因我们向罪已死了(即与罪的权势分离)。
保罗在一些重要的教义原则之上得出结论。
1. 第6章紧接第5章,继续讨论罪和恩典的问题。如果当罪增加,恩典更显多,那么我们为何不犯更多的罪,以获得更大的恩典?逻辑上这似乎也能成立。但信徒一旦知道罪的后果和恩典的代价之后,就不能这样做,甚至也不会这样想(6:1-2上)。
2. 对一个信徒来讲,继续活在罪中是很矛盾的事情,是极度荒谬的。保罗这样说:
“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
3. 在进一步看保罗从第3节开始论证之前,我们应当调整一下圣经里所说的死的概念。保罗在这一章里重复强调信徒并不是死了,而是向罪死了(6:2,6,7,10,11)。这里介词“向”是非常重要的。
圣经所说的死不是灭亡而是隔绝。灵性的死是因罪的缘故导致我们的灵与神的灵隔绝(赛59:1-2)。
4. 以下是保罗的论证:
1) 基督死而复活,我们则与他同死同复活(6:3-5)。当每一个信徒得救时受圣灵的“洗”进入基督的身体,他同时也受洗“归入他的死”。受洗的字面意义就是“浸或泡”,基本概念就是认同或结合(见6:5“联合”的意思是成为一体)。故此,属灵的洗就是让我们与基督联合,而与我们在亚当里的身份分离。水洗则是这个内在与旧生命(死)的隔绝和在新生命里与基督联合的外在的见证。
这样,就可以明白“永生“就是基督的生命,当我们得救时我们就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见约一5:11-12,20)。因此,我们与基督(在基督里)同钉十字架而死,这样我们的罪就得蒙赦免了。同样我们与基督(在基督里)同复活,这样死就不再作我们的主了,因为死罪的毒钩(见林前15:54-57)。基督从坟墓里复活时就已打破了罪的权势,而由于我们与他联合(在他里面),所以,我们现在不在罪的权柄下。
2) 与基督同死同复活使我们从罪性中得自由(6:6-9)。无力能真正享受离开罪的权势的自由,我们必须知道一些基本真理:
我们的“老我”(旧人)已与基督同钉死。老我指我们在亚当里的罪性,而这已在罪中死去。信徒并不是死在罪中,而是向罪死了。死(甚至钉死)不是灭亡,而是隔绝。所以当我们与基督同死,我们就与罪性的权势隔绝了。
我们罪性的死已经完成,于是,我们的“罪身”(罪性)就无权无势(灭绝)了,但不是灭亡的意思。
罪性被“钉死”的结果是:
“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6:6)
(即“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6:7))
罪对我们的控制(主权、奴役)就被打破了(见约8:34;创4:7)。
我们与基督同死同复活的结果不是罪性的灭亡,而是打破它对我们的控制,让我们脱离罪的权势。正象死不做基督的主一样,我们也得自由了。
向罪死了的积极的一面在于我们现在可自由地“与他同活”。我们脱离罪的权势,为的是要被分别为圣给基督,过圣洁的生活。
基督向罪死,为了向神活(6:10)
“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着。”
同样,这也应该是信徒正确的回应,不再为自己活着,而是为神活着(见林后5:14-15)。
必须确信一些事实(6:11)。保罗讲完一些事实之后,转而挑战信徒抓住真理。我们必须“确认”(相信是真的)两个重要的事实:
我们是:
(1) “已向罪死了”
(2) “向神活着”
注意在这个总结性的经文中,再次提醒我们,我们和我们的罪性都没有死,而是我们向罪死了。
我们必须顺服神(6:12-14)
5. 信徒知道这些真理后,如何回应则是个人的。必须要做一个决志的选择不再在罪中活,否则罪仍会“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6:12)
保罗在这里说,除非你将这这里实践出来,从实际的角度看,罪仍在掌管和控制你。因为罪本身并没有死,你有多少顺服神,你就对罪有多大自由。
所以,信徒必须选择是将自己献给罪作不义的奴仆,还是献给神作义的奴仆。就是这样简单。神给信徒的赦免已经预备了医治罪的良方,但这良方必须要运用。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6:14)
这样,恩典就给了我们“神的能力”去实践神的要求。在律法之下,罪是你的主;在恩典之下不再是这样。在律法之下,罪更显多;在恩典之下,信徒赦免里的罪会越来越少。
我们必须知道后果(6:15-23)
6. 保罗在6:15-23继续讨论信徒在恩典之下可以选择不将自己献给罪。
不再是罪的奴仆,因为我们从“罪里得释放”,就做了“义的奴仆”(6:18)。
但信徒仍有可能继续将自己献给不义,这样仍是罪的奴仆。就象一个已蒙释放的奴隶不知道他已经是自由的,或者不去实行他的自由,在这两种情况之下,他似乎仍是罪的奴仆。
为什么神的儿女既已从罪的权柄下得自由,仍然好象“罪的仆人”一样生活呢?!?
第22-23节里保罗总结他的论证,并要求信徒“获取自己的益处”:成圣和永生。
“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6:22-23)
罪的工价乃是死,而救恩是神在基督耶稣里给我们“白白的礼物”。
这“白白的礼物”的一部分是从罪的权势里的自由,为什么我们不选择打开这个礼物,享受神给我们的预备?罗6:15-23可以表示如下表:
|
不信的人: |
信徒: |
主人: |
罪 |
神 |
国度: |
无律法 |
义 |
结局: |
工价=永死 |
白白的礼物=永生 |
注:选择继续活在罪的控制下的信徒,不能享受渐进成圣的果子。 |
但保罗并没有停留在象牙塔里,他继续讨论在自己的日常生活里,如何将这个真理(脱离了罪的权势)真正活出来。在第7章里,保罗很真实地表达了许多试图靠自己的能力来经验脱离罪的自由的信徒的共同体验。但不要绝望,第8章有最终的答案。
指导研经题
罗马书6:1-23
1. 罗马书6,7,8章之间有什么关系?
2. “罪死了”和“向罪死”有何区别?
3. 受洗是什么意思?其重要概念是什么?
4. “受洗归入他的死”有何意义?
5. 圣经所说的似的基本观念是什么?是灭亡吗?
6. 根据6:6,我们与基督同钉死的具体意义是什么?是我们的罪性灭亡了吗?
7. 我们与基督同死同复活的身份有何积极意义?
8. “确认”的意思是什么?6:11的重要意思是什么?
9. 是什么决定一个信徒的生活是否仍在罪的实际掌管之下?
10. 实行不要的后果是什么?义的后果是什么?
11. 你对是神的奴仆这个观念有何感受?
12. 你同意“信徒不再犯罪”这种说法吗?为什么?
第九课
经文: 罗马书7:1-25
主题: 信徒与罪的挣扎
重点: 罪性(罪的律)
新的灵性(神的律)
大纲:
四. 成圣:对神的公义的实践(6:1-8:39)
2. 从律法下得自由(7:1-14)
1) 信徒向律法上是死的(1-6)
2) 律法是圣洁的,显出罪(7-12)
3) 不是律法,而是罪使人成为罪犯(13-14)
3. 自由地战胜罪──罪的律对抗神的律(7:15-25)
1) 挣扎的困惑(15-17)
2) 肯定挣扎(18-20)
3) 挣扎的原因(21-24)
4) 解决的信心(25)
介绍
保罗在罗马书第6章已阐明信徒已脱离罪的权势,获得自由的真理。在第8章,保罗会告诉信徒战胜内在的罪的秘诀:依靠圣灵的能力。在这之前,保罗先讨论信徒在成圣过程中,与罪性之间的实际的挣扎和争战。信徒若靠自己的能力与罪争战,结果肯定是失败和沮丧。
观察和注释:
从律法下得自由(7:1-14)
1. 保罗从论证信徒已从罪的权柄下得释放,进一步谈到也已从律法的权柄下得了自由,信徒已不再被律法所审判。
鉴于此,保罗在进入7:15-25节个人挣扎之前,先谈到三个基本观念:
信徒向律法上是死的(7:1-6)
首先,保罗使用婚姻作比喻,展开论述。婚姻是一生中都有效的,直到一方死去。因此,配偶是没有自由再婚的,而且在对方死去之前再婚是犯了奸淫(见林前7:39;太19:6)。但死却解除婚姻的约束,这样存活的一方就有自由再婚。
同样,由于我们与基督同死,信徒就从律法的约束中得到释放,而律法本是“发动恶欲”,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7:5)。
罗7:4将这个真理清楚地表明出来: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注意使“我们向律法死”的目的:
² 从约束中得释放
² 有自由归于基督
²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我们不再为律法和“仪文的旧样”所捆绑,而得着释放,按心灵的新样服事主”。
很清楚地,信徒不再受律法的捆绑。信徒向罪、向律法死了。即不再受这两者的控制。
律法是圣洁的,显出罪(7:7-12)
对于那些认为受律法是得救和成圣的方法的犹太人来说,这个观念太新奇、大胆。所以,保罗马上指出犹太人所尊崇的律法本身,并不是邪恶和有罪的。
这里,保罗指出律法的目的和功用:
² 律法不是罪,但它显明罪(7:7)
² 罪藉着律法推动产生更多的罪(7:8)
² 没有律法,罪是死的(7:8)
² 如果能完全守律法,似乎可以带来生命,但却没有守全的可能,因而,只能带来死亡(7:9-10)
² 罪藉着律法欺骗、引诱人(7:11)
² 律法本身是圣洁、良善的(7:12)
不是律法,而是罪使人成为罪犯(13-14)
罪因着律法更显是“恶极了”。律法并不让人死,而是罪通过律法工作让人死。律法是“属乎灵的”(神是源头),而罪是真正问题的所在:“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这个宣告对不信的人固然是正确的,从实践意义上来讲,对那些不知道、或看不见为已向罪和律法死了的信徒也适用,就如保罗在罗马书第6章所论证的一样。
保罗用第一人称“我”,来表明这个挣扎是个人的、痛苦的。
自由地战胜罪──罪的律对抗神的律(7:15-25)
2. 关于保罗在此所描述的自己的属灵状况,曾有许多的论述,基本上有三种观点:
1) 保罗描述自己未得救的情况
2) 保罗描述自己得救后的情况
3) 保罗描述信徒试图靠自己的努力来与罪挣扎是无用的。
根据上下文(第6-8章)论证的情况,第22节和25节,以及第一人称“我”和现在时的使用,第三个观点应该是正确的。这个结论部分地建立在对罗马书第6章正确的理解以及罪性并没有消灭的事实。保罗在第7章称之为“罪的律”(21),内住的罪(17,20),罪的原则(25)。这几个短语基本上都是罪性(老我)的同义词。
这里也要留意保罗并没有针对罪的行为,而是针对罪的原则(见约一1:8)。在第8章,保罗指出战胜旧的罪性的唯一答案:圣灵的能力。保罗的个人见证对我们来说非常熟悉,因这正是大多数信徒的经历。我们老的罪性仍然存活,在我们里面与新的生命争战(见彼前2:11;西3:5-14;弗4:17-24)。在实践上,我们必须脱去旧的生命,穿上新的生命。这个争战是“我”(新的生命)与住在我里面的旧的罪性之间的争战。
保罗的见证在此可分为四个部分,每个部分都以罪内住的事实的肯定为结束:
挣扎的困惑(7:15-17)
开始,保罗很坦白地承认靠自己的能力,他不能做他想做的。,相反,他的生命却结出罪的行为。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7:15)
至少,保罗并没有否认他的挣扎。他唯一有盼望的是他自己并不想犯罪(7:16)。导致这个问题产生的罪魁祸首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
肯定挣扎(7:18-20)
保罗肯定他的“肉体”(罪性控制的老我)没有良善,而是产生罪的行为(7:18-19)。他再一次肯定了在新生命(“我”)与“住在我里面的”旧的罪性的争战。
挣扎的原因(7:21-24)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7:21)
保罗描述这个难题是“恶的原则”与他新的生命作对(林后5:14-17)。
争战的双方是:
“在里面的神的律”(7:22)
(“心中的律”)(7:23)
对
“肢体中另一个律”(7:23)
(“罪的律”)(7:23)
这样,一个信徒有圣灵的内住,但却有两个本性:在基督里的新生命和旧的罪性。但这并不是让人成为精神分裂者,因为基督是一个位格有两本性(完全的神性和完全的人性)而且人的人性(意志)必须降服于他里面的天父的神性(见太26:38-42)。
靠自己的力量,保罗或我们都无法在这争战中得胜,因为我们是“罪的律的囚徒”(7:23)。真是一个很“苦”的状况:我们已在地位上从罪的权柄下得自由,而在实践上却不能实现这个胜利(7:24)。
解决的信心(7:25)
赞美主,在7:25及第8章里告诉我们“靠着住在我们里面的主耶稣基督”就可战胜内住的罪了。但在宣告具体的“药方”之前,保罗最后一次又提出了问题:
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
但
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更新的心(里面的人)代表了在基督里的新的属灵本性(见罗12:1-2;林后4:16;腓2:1-5;林前2:12-16)。
对抗
无生命的(不荣耀的)肉体(身体)所代表的旧的罪性。
进入第8章后,请注意保罗是如何论证靠着圣灵的能力,神的律是如何战胜罪的律的(见8:1-2)。
指导研经题
罗马书7:1-25
1. 为什么保罗选用婚姻为类比,阐述离开律法的自由只能通过死?
2. 信徒顺服如向罪死一样向律法死呢?
3. 律法的基本目的是什么?
4. 律法是良善的,还是恶的?
5. 问题的真正所在是律法,还是罪?
6. 罪是如何利用律法的?
7. 7:15-25里的“我”是什么意思?
8. 保罗讲的情况是在得救之前,还是得救之后?或是其它情况?
9. 你能认同保罗的挣扎吗?
10. 保罗的问题的原因何在?
11. 根据这段经文,罪性是死了吗?
12. 你如何描述争战中的双方?
13. 第7章有没有预告一个解决之道?
第十课
经文: 罗马书8:1-17
主题: 活在圣灵里的自由
重点: 在圣灵的能力里行走
大纲:
四. 成圣:对神的公义的实践(6:1-8:39)
4. 在圣灵中自由地得生(8:1-17)
1) 圣灵的能力(1-11)
a) 基督使我们从罪和死的律中得自由(1-2)
b) 基督审判肉体的罪(3-4)
c) 基督使我们能依靠圣灵行事,得神的喜悦(5-11)
2) 作神收养的儿女的权利(12-17)
a) 有能力“克制”罪(12